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1,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05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2021年1月2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时,应当纳入雷电灾害防御内容,包括防御原则、目标、主要任务、防御设施建设和保障措施等。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其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和灾害风险评估等因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各级各类学校、幼托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
鼓励志愿者参与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煤炭、电力主要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三)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四)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五)农村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及业主单位等应当履行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归档文件收集应当与检测工作同步进行,不得事后补编。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因保险理赔需要气象灾害证明的,灾害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免费为其出具。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
(二)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三)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设计审核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
(四)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或者产品的;
(六)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未按要求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