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

(二)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三)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设计审核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

(四)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或者产品的;

(六)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未按要求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