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各级各类学校、幼托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

鼓励志愿者参与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