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房屋共有部分实行委托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实行自行管理的,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