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出租、出借房屋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与承租人、借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由承租人、借用人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出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持有房屋期间知晓的房屋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借用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以向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原使用人或者原管理人查询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