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承重结构、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