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有效房屋共有部分实行委托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行管理的,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