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5,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61 articles
(2021年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Chapter 2规范与倡导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三)使用公共座位合理有序,不抢占、霸占座位;
(四)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五)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或者随意刻画;
(二)遵守控制吸烟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
(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违法搭建,不侵占通道和绿地等公共空间;
(二)不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三)不损坏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
(四)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餐饮服务以及健身、歌舞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遵守噪声防治等相关规定,避免妨碍他人;
(五)不在道路、小区等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不在规定的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搭设灵棚;
(六)饲养宠物按照规定办证、检疫,清理粪便,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妨碍、伤害他人;
(七)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共建平安乡村;
(二)崇尚勤劳致富,抵制好逸恶劳、人情攀比;
(三)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不违规焚烧秸秆;
(四)保护乡村风貌,维护乡村良俗,传承乡村文脉;
(五)其他维护乡风文明的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靠右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跨越隔离设施;
(二)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妨碍他人,不加塞抢道,车内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给需要关爱的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四)规范停放车辆,不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障车位;
(五)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用语文明、规范服务,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六)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车等交通工具,不随意弃置或者故意损坏;
(七)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一)不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讲究餐桌礼仪,提倡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行劝酒;
(三)集中供餐的单位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优化供餐方式,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配餐,制止浪费行为;
(四)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经营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五)餐饮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剩余打包;
(六)个人用餐自觉践行"光盘行动";
(七)其他文明用餐,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规范。
(一)爱护英雄烈士以及历史文化人物纪念设施,不破坏、污损;
(二)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三)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公共设施;
(四)遵守景区规定,不违规攀爬,不违规采摘、采挖景区植物,不违规向动物投喂食物、伤害动物;
(五)维护景区安全,不违规野外用火;
(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一)遵守观赏礼仪,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二)听从现场管理,不违规拍照、录音、录像;
(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
(四)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二)低碳生活,优先选择步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四)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五)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六)抵制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七)其他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规范。
(一)传播先进文化,抵制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尊重知识产权,不剽窃他人作品;
(三)尊重他人隐私,不窥探、传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抵制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人肉搜索、恶意诋毁等网络暴力行为;
(五)其他文明使用网络的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不欺凌同学;
(四)维护校园安宁,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五)其他维护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用语文明,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侵害患者合法权益;
(二)尊重医务人员,理性处理医疗争议,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不采用过激言行妨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
(三)不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孝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互相忠实、尊重、关爱;
(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不纵容子女不良行为;
(四)平等、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维护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
(一)信守承诺,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制假售假;
(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四)其他诚实守信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
(二)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无偿献血;
(三)参与修桥铺路、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赈灾等公益活动;
(四)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五)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六)参与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工作;
(七)其他鼓励的文明行为。
自律自治规范对文明行为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除外。
Chapter 3培育与治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先进事迹,批评不文明现象,弘扬社会正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适时组织开展巡查,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应当进行劝导、批评、制止。
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应当提供基本事实依据。
相关部门、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向多个部门、组织投诉、举报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组织受理;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交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协调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的主体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留有联系方式的投诉人、举报人。
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政策;
(二)指导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
(三)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表彰奖励、优待和宣传工作;
(五)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
Chapter 5法律责任
参加公益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送达行为人工作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受送达的单位、组织应当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记录机关及时反馈。
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