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选民登记结束后,按选区或者单位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选民名单公布以后,发现漏登的选民应当给予补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