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对下列人员可准予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行政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利的选民代为投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