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3,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22, 2021
- Articles
- 15 articles
(2020年10月30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依照职能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以及水资源调度配置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执法,处理本辖区影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突发事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以涵养水源、保护水质为目标,与生态保护和山体水体保护相结合。
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一)擅自挖山、采石、采矿、取土、开垦林地;
(二)擅自采砂、填埋水体;
(三)擅自筑坝围堤;
(四)投肥养鱼;
(五)直接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
(六)其他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涵养区内直接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