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和监测制度,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依照职能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以及水资源调度配置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执法,处理本辖区影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突发事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