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湘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饮用水水源涵养区。

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