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