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1,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5, 2021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20年1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㈠开展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
㈡完善志愿服务相关管理措施;
㈢开展志愿服务统计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
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本市制定的市民文明公约应当有志愿服务的内容。鼓励在村规民约、物业管理规约、行业规范、学生行为规范中体现志愿服务精神。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运营商向社会免费发布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信息。
Chapter 2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并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㈠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㈡自主选择参与志愿服务项目;
㈢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㈣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㈤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技能培训和专业指导;
㈥向志愿服务组织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途径无偿获取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㈦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㈧法律、法规以及所参加的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㈠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㈡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管理;
㈢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㈣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㈤保守在志愿服务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㈥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㈦法律、法规以及所参加的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㈠制定并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㈡招募、登记、管理、激励志愿者;
㈢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本组织的资金、物资;
㈣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㈤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时长,并根据志愿者的请求无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合作和交流;
㈦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安全等方面的必要保障;
㈧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Chapter 3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前款规定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时,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遵守行业规范要求。
市民政部门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等领域有效结合,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协作,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项目、内容、时间、评价等信息进行记录,并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志愿服务联动,开展区域性、专业性合作。
前款规定的人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同等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待遇。
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适用本章相关规定。
Chapter 4保障和激励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医、助学、应急救援、生态环保等领域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费用,可以作为单位预算支出予以保障。鼓励其他组织安排经费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培训,提升志愿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志愿服务组织的品牌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发挥支持性功能,参与孵化和培育新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队。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相关研究。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㈠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㈡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㈢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㈣与开展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捐赠。
合公益目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认定标准和优待措施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以及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给予信用激励。
鼓励保险机构设置符合志愿服务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保险服务。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内容。
Chapter 5法律责任
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