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孵化和初期运作。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培训,提升志愿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志愿服务组织的品牌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发挥支持性功能,参与孵化和培育新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队。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相关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