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我市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含本数)的古树,实施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含本数)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含本数)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施三级保护;
(四)市、县(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树龄在三十年以上(含本数)不满一百年,生长态势良好,具有一定科研价值或者观赏价值的树木,或者本地珍稀珍贵树种(本地珍稀珍贵树种目录由市绿化委员会另行制定),参照实施三级保护。
名木实施一级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