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居住区内电力基础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和需求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小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改变使用性质。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