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章 规划实施第六十二条有效居住区内电力基础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和需求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小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改变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