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长江江豚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1,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20年10月28日安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年度长江江豚保护管理检查计划,组织渔业、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长江江豚科研、保护组织等相关单位定期会商,实行联防联控,推进长江江豚保护工作。
市和临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江豚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林业、市场监管、公安、应急、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江江豚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临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江豚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闸口、支流与长江交汇水域及洲尾等长江江豚冬季索饵场的保护与修复;
(二)洲头、边滩等浅水水域长江江豚繁育场的保护与修复;
(三)长江干堤内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前款规定的长江江豚主要栖息地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专业机构确定,并根据主要栖息地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后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西江长江江豚迁地保护地水域垂钓和游泳等干扰长江江豚栖息地环境的活动。
(一)破罡闸、华阳河口和皖河口等长江江豚索饵水域;
(二)安庆水道鹅眉洲头和北圩拐、官洲水道广成圩、湖口水道北岸等长江江豚索饵与抚育洲头和边滩水域;
(三)长江安庆段没有通航的支汊水域。
(一)除执行紧急公务、军事运输、应急救助等任务外,上行船舶通过长江安庆段长江江豚主要栖息地时,不得进入航道以外水域。无法避让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航行通告的规定航行,保障长江江豚有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
(二)设置排污口,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活动,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市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长江江豚资源的损害;
(四)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长江江豚繁育期。
禁止捕捉、杀害和伤害长江江豚。开展科学研究、人工繁殖等特殊情况对长江江豚进行非食用性利用捕捉、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证和检疫检验等法定手续,并接受当地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前款所称长江江豚及其制品,是指长江江豚的整体(含胚胎)、部分及其衍生物。
禁止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长江江豚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禁止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长江江豚及其制品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一)对安庆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以及拯救、保护、繁殖长江江豚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执行保护长江江豚的相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发现破坏长江江豚资源的行为,能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四)在长江江豚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捉长江江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用或者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加工、运输、携带和寄递长江江豚及其制品的。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长江江豚等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