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禁止在长江安庆干流和其他重点水域从事生产性捕捞水产品作业。禁捕时间、范围和措施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和调整。
禁止捕捉、杀害和伤害长江江豚。开展科学研究、人工繁殖等特殊情况对长江江豚进行非食用性利用捕捉、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证和检疫检验等法定手续,并接受当地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