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未及时制止的;

(二)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三)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等工作秘密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

(六)作出执法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通报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

(八)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应当移送而移送,或者推诿、拖延办理移送案件的;

(九)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