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5, 2020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5, 2020
- Articles
- 26 articles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尊重居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贯彻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和居民公约;
(三)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残扶弱、团结互助;
(四)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可以按20户至40户左右的规模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小组的划分和小组长的工作职责由居民委员会确定。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修改居民公约;
(三)补选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改变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选举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有选举权的居民进行登记并张榜公布;
(二)确定和张榜公布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组织召开选举大会;
(四)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选举大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的人数的过半数,始得举行。
离休、退休人员和有其他固定收入的人员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同样享受政府的生活补贴费和居民委员会的补助。
新建住宅小区和实施旧城改造工程时,土地、规划、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列为公共服务性配套设施。每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此规定同步建设。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税务、工商、市政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和生活服务设施,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