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委员会规模的大小,统筹解决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

新建住宅小区和实施旧城改造工程时,土地、规划、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列为公共服务性配套设施。每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此规定同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