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以下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线路票价;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移动支付设备、电子报站设备;
(五)配置车内监控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