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告诫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