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对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接受家庭暴力报案的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后果等内容,具体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档案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