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加害人,及时调查取证,查明基本事实,制作询问笔录,固定证据;

(二)根据家庭暴力情节和受害人意愿,协助受害人进行就医、伤情鉴定等;

(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四)及时进行家庭暴力危险性评估,依法予以处理;

(五)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

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