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家庭成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传承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树立良好家风,营造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以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