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家庭成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传承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树立良好家风,营造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的家庭环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以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