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投放车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