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4,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0年8月27日经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资阳市、安岳县、乐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附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以外独立建设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以内、公共广场等地划设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分类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Chapter 2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
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性质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机动车停放需求,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经依法批准的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可以用于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确定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机动车停车设施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城区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城区停车位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道路承载能力和业态分布相适应。
城市快速路、城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城区道路,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医院、公交站点两侧机动车道三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医院、银行等公共场所周边可以根据道路条件设置临时停车点,允许短时停车。
对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区域机动车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运行状况、停车位周转使用效率和周边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征求市政管理部门意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占用无障碍设施。
鼓励建设立体化机动车停车设施和对已有的机动车停车设施进行立体化改造。
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申办临时机动车停车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Chapter 3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
(一)在机动车停车设施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营业执照、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三)保持停车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污染;
(四)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安全技术防范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管理标志,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确需改变机动车停车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但为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止使用的除外。
鼓励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放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放。
Chapter 4机动车停车秩序
(一)遵守停车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车;
(二)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识停车,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车;
(三)按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大型客货车和装载危险货物的机动车不得进入居住小区停放。但垃圾清运车为清运垃圾、货车为居住小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一)在允许时段停车;
(二)在停车位标线内按标识指示的方向停车,没有标识的,按顺行方向停车;
(三)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车;
(四)按照规定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立即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执行公务的制式行政执法车辆、城市管理作业车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
(二)机动车在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