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收费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资阳市、安岳县、乐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附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以外独立建设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以内、公共广场等地划设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