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停车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