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已建成的居住小区配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业主可以依法申请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或者对已有机动车停车设施进行改造,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