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

(三)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及时做好复位;

(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五)建立生活垃圾投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责任区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去向;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时间分类运至集中收集点;

(七)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八)维护好集中收集点环境卫生,保持集中收集点周边道路通畅,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车辆顺利作业;

(九)制止、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

(十)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管理责任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度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活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