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商业、娱乐、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