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居住区应当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并列设置;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三)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产生厨余垃圾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