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应当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募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实施垃圾桶边值守或者巡回检查,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鼓励或者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工作,参与收集、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