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或者恢复已经明令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增设许可条件和环节。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