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或者恢复已经明令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增设许可条件和环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