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有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承办单位承诺的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的办件数量;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不予受理。

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申请人已在线提供规范化电子材料的,承办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的,各部门应当核实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