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实行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对于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检查事项,应当采取合并检查或者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的方式,原则上一年抽查检查一次性完成。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