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推进工程项目领域专项治理,强化监督制约,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依法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信用黑名单制度,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