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场所、单位、机动车进行重点抽查:

(一)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

(二)机动车维修地;

(三)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等用车单位;

(四)柴油车、排放黑烟明显的机动车、被投诉举报的机动车等。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