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影摄像、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

经排气监督抽测,机动车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维修并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排气监督抽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到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机动车逾期后未重新检测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