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中承担监督职能的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七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Chapter 2监督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Chapter 3监督方式和程序
日常监督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等情况的监督。
专项监督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行政执法评估等。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委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者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估。
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调取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部门有关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
(四)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书面申请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四)不落实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
(五)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理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处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
(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四)不落实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
(五)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
(六)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的;
(七)以执法权牟取私利的;
(八)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九)对投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