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2,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0年8月27日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Chapter 2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不赤膊裸背;
(二)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粗言秽语;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设置的引导标识;
(四)开展健身、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祭祀等活动时,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避免噪声扰民;
(五)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当尊重运动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有序进出场地,文明喝彩助威,服从现场管理;
(六)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馆内应当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七)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使用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时,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影响他人;
(八)不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六)不乱倒污水,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七)不随地吐痰、便溺;
(八)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不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挂置物品;
(十)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
(十一)不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十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十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安全、文明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不追逐竞驶,积水路段低速通行防止溅污他人;
(三)不从车窗内向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外或者路口外,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扶身并行,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车道和公交站点;
(六)行人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
(七)行人在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
(八)乘坐机动车自觉使用安全带,骑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十)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
(二)不占用公共设施,不在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三)不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不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四)不高空抛物;
(五)不侵占公共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六)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的其他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维护景区环境;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公务活动禁止用餐浪费,单位食堂应当建立节约用餐制度,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
(二)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适量点餐,剩餐打包;
(三)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引导消费者节约点餐,不设置最低消费额;
(四)使用公筷公勺,提倡分餐制。
(一)不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二)不携带除警犬、导盲犬等特殊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博物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束犬链(绳)牵引等安全措施;
(四)避免犬只噪音扰民;
(五)即时清除犬粪。
饲养其他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好所养宠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尊重患者,恪守医德。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公共资源;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祭贺等事宜;
(四)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五)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弘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
Chapter 3保障与促进
(一)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监控设备、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二)公交站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环卫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七)健身器材、充电桩、卫生服务站等社区服务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前款规定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备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的问题,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必要时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曝光。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批评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指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法给予表彰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处五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路口内的,超速行驶或者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