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监控设备、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二)公交站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环卫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七)健身器材、充电桩、卫生服务站等社区服务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前款规定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备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