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并定期对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有关设施、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生活供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江河、湖泊、水库等作为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